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 为我省教育卫生引进人才的建议》(第0281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          编辑:省人社厅于湛         来源:厅办公室

鄂秦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 为我省教育卫生引进人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特别是为教育卫生行业引进人才等工作的关心关注。您在建议中深刻阐述了调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政策,通过“绿色通道”等形式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工作建议,我们已认真研究采纳。

  一、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基本情况

  2007年,原人事厅和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确立了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方向。经过十几年的探索,以统一招聘、自主招聘、行业紧缺重点学科高校应届毕业生招聘为主要方式的多样化公开招聘模式逐步建立,公开招聘已成为我省事业单位进人的主要方式,并于2011年5月首次实现了公开招聘制度省域内的全覆盖。

  2017年6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省人社厅研究起草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关于调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1号),将省属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及其他财政部分补助、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管理权限交由用人单位(部门)自主管理。在近期召开的多次座谈会上,此项工作得到省属高校、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广泛好评,认为省人社厅“放得实、落得好,服务到位、效率很高”。

  2018年1月,为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自主权,畅通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省人社厅又主动制定印发了《关于省属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自主实施公开招聘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辽人社规〔2018〕2号),鼓励省属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到国内外一流高校,通过考核方式现场签约聘用新毕业的博士和急需紧缺专业硕士毕业生。

  二、对您的建议吸纳落实情况

  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人社厅主要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监督等工作;各市根据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要求,自行开展本辖区的招聘工作。下一步,针对您所提出的三点建议,我们将在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基本要求,巩固原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培训会议、走访座谈等方式把省里的相关创新政策向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宣讲好、解读好、落实好,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吸引和集聚更多的人才智力资源。

  一是继续开通“绿色通道”,加大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力度。对于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随时制定发布招聘公告,直接采取考核方式进行聘用。将省政府直属或部门所属同城同性质、同部门事业单位之间人员交流事项,交由用人单位(部门)自行办理人员交流手续,进一步保障高质量人才资源的科学配置。

  二是继续支持和鼓励到国内外高水平学校现场招聘。特别是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在实施自主招聘人员时,可自定招聘时间,到国内“双一流”高校、具有本行业专业特色的国家重点院校、国外知名院校采取考核方式,现场签约,招聘引进博士和急需紧缺专业的硕士毕业生。同时,根据招聘岗位需要,用人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将择业期毕业生纳入应届高校毕业生范围。在年龄方面,对于取得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下职称人员,可放宽到35岁;对于取得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可放宽到45岁。

  三是继续充分保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自主权。由用人单位(部门)结合工作需要,自行制定招聘方案、编制招聘计划、设置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自主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和确定拟聘用人员。我们则注重强化公开招聘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对违反公开招聘政策和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程序进行严肃处理。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您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