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将16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列入辽人社〔2017〕230号文件有关政策的建议》(第0293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          编辑:省人社厅贾永宜         来源:厅办公室

兰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16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列入辽人社〔2017〕230号文件有关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铁岭市政府,现答复如下:

  2014年10月1日起,全国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至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框架已基本确立,各项改革政策已基本配套到位,制度运行平稳有序。

  铁岭市于2017年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您提到的16家空壳单位由于被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不符合辽政发〔2015〕48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未能通过人社、财政、编办三方共同认证,不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仍在铁岭市原“老系统”中继续办理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因16家空壳单位停止经营活动,无能力为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铁岭*市采取缓缴办法,为16家空壳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这16家空壳单位,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按照辽人社〔2017〕230号文件明确规定:“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但缴费困难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可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费缓缴手续”,故无法适用此文件办理相应缓缴手续。我们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责成铁岭市政府,积极研究解决办法,既让这部分人员利益不受损失,又能够享受应得的养老金和丧抚费待遇,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后顾之忧。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