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建立企业与员工诚信体系的建议》(第040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          编辑:省人社厅李冰         来源:厅办公室

尊敬的丛培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企业与员工诚信体系的建议》收悉,经与省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沟通,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诚信体系建设,尤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诚信体系建设的关注关心,您在建议中提出的企业推荐信制度、员工诚信档案制度主题鲜明、立意深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营造我省良好企业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您的建议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一、我省员工诚信体系建设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2019年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并于202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省成为全国第五个完成地方信用立法的省份,为进一步探索开展企业与员工诚信体系建设,出台地方性法规奠定了立法基础。

  《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实施以后,我们第一时间着手建设我省个人公共信用数据库建设,目前,一期工程已经完成。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您提出的建立企业与员工诚信体系建设,对打造我省优质企业营商环境、保护企业核心权益具有鲜明的引导作用。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我们将根据已经出台的《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积极研究探索制定企业与员工诚信体系建设地方性法规,相关方案成熟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从立法角度协助企业有效甄别注水简历,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切实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立法保障。

  二是搭建全省统一个人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平台。为进一步夯实我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目前,我省个人公共信用数据库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已经完成。下一步,我们将探索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提高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的整体性能,研究拓展信用数据征集的渠道和方式,研究制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规范,探索个人信用数据应用服务等工作,将企业推荐信、员工诚信档案等纳入信息平台中。

  三是积极引导个人征信机构在辽开展服务。您提到的“发挥征信机构认证、发布、保存、管理等平台承载与服务功能”的意见十分中肯。根据《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截至目前,国内仅有一家取得许可的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深圳。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支持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在我省拓展业务,鼓励支持引导研发相关征信产品与服务。

  建立企业与员工诚信体系涉及广大企业与职工切身权益,涉及到个人隐私保护、数据信息安全等多方面法律问题,从全国范围内看,暂未有省份建立完善的企业和员工诚信制度。尤其是今年“两会”期间,我国民法典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维护自然人民事法律权益做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此,我们将会同司法部门认真研究国家新的法律法规,在确保自然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稳妥推进立法、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充分展现政府的担当精神和服务功能,力争在全国前列开通实现企业对职工信用评价功能,将企业推荐信制度纳入评价,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做出贡献。

  最后,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