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对辽宁高端人才延迟退休年龄的建议》(第037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          编辑:省人社厅李冰         来源:厅办公室

奚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辽宁高端人才延迟退休年龄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国家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和为人才提供养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发展松绑,让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使各方面人才各得其所、各展其长。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老有所养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对于人才的退休年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若干政策规定。197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考虑到高级专家的重要性和稀缺性,1983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职称的高级专家,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可以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由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此外,考虑到教师、医生和科技人员等知识分子的情况,国务院于1983年下发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可将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1至5年,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

  针对新时期机关事业单位女干部退休问题,2015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文件将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延迟到六十岁。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于下发通知规定院士年满70周岁退休,个别确因国家重大项目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最多延长至75周岁。

  就我省而言,始终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政策规定,坚决控制提前退休并且在国家政策基础上放宽了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即延长的年限最长不超过男70、女65周岁。同时向用人主体放权,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请、由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延迟退休。

  我省从2011年开始出现人口负增长,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近三年全省参保人数年均增长2.1%,其中在职职工年均增长1%,离退休人员年均增长4.1%,全省参保人数总体呈现增长趋势,但离退休人员增长远远高于在职职工增长。2019年末全省抚养比为1.5:1,位列全国第28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66:1)1.16个百分点,位列全国后四位。近三年全省抚养比分别为1.6:1, 1.55:1,1.5:1,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从数据上可以看出,延迟退休年龄对我省改善抚养比和维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均有重大意义。

  今年我省实行规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并做出一系列政策调整,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是改革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政策。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统一实行“单基数”核定政策后,企业不用再为退休返聘人员、柔性引进人才缴纳养老保险,可以减轻企业缴费压力,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退休年龄属于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的核心内容之一。目前,国家正在研究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待国家政策出台后我省将及时贯彻执行。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社保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欢迎您今后继续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