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妥善解决部分原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接续问题的建议》(第0495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          编辑:省人社厅李冰         来源:厅办公室

申桂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部分原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接续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2014年10月1日起,全国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至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框架已基本确立,各项改革政策已基本配套到位,制度运行平稳有序。

  您提到的部分原事业单位因开除、判刑刑满释放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办理退休的政策,确实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但因此问题属于顶层制度设计问题,我省曾多次与国家有关沟通请示,但至今尚未得到答复。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与国家沟通,反映地方实际情况,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之前,暂按原文件执行;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我省将按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