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缴费建议》(第0261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          编辑:省人社厅于湛         来源:厅办公室

刘桂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缴费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新型劳动大军,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注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早在200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解决农民工跨地区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甚至发生“退保”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初步实现了“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解决了农民工因就业地变换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问题。

  2011年,《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明确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可以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此后,国家先后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农民工参保政策进一步完善。

  就我省而言,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先后出台了若干关于农民工参保政策,专门下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5〕339号),其中第五条规定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在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经本人申请可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至累计满15年后可办理退休手续。

  国家和我省对农民工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问题已有非常明确的政策规定。各市在执行政策时,可能还存在理解偏差和宣传不到位的情况。2020年我省将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现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我厅将进一步明确参保范围和领取养老金条件等政策,消除对农村户籍的限制,彻底解决农民工缴费不足15年无法延续缴费问题,鼓励农民工参保缴费,在制度上体现对农民工的公平和养老保障。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社保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欢迎您今后继续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