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对没有参保记录的职务犯罪人员给予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建议》(第0451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厅办公室

 

  宋雅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没有参保记录的职务犯罪人员给予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10月1日起,全国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至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框架已基本确立,各项改革政策已基本配套到位,制度运行平稳有序。

  您提出的问题,确实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面临的实际问题,目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受到刑事处罚的公务人员暂按下列文件执行:针对在职公务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人社部发〔2010〕104号文件规定,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针对退休公务员,人社部发〔2010〕104号文件规定,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职务犯罪人员给予基本养老金待遇属于国家顶层设计问题,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政策。由于该政策涉及部门多,目前正在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我省也就此问题多次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请示,尚未得到明确答复。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与国家沟通,反映实际情况,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之前,暂按原文件执行,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将及时贯彻落实新政策,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