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有关问题的建议》(第0215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          编辑:省人社厅于湛         来源:厅办公室

兰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 经商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国务院于2015年1月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社部也相继下发系列文件,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进行了部署。2015年2月,我省成立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2016年,省政府党组第38次会议和省委改革领导小组第22次会议研究决定,按照“全面落实、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7年,省人社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制定了我省改革推进方案,明确了全省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和各实施阶段目标任务,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已基本确立,各项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可以保证制度平稳运行。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针对丧葬抚恤待遇支付渠道问题,国家出台的现有文件没有明确,经请示人社部、财政部答复,现阶段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暂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应由生前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是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制度安排规划了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科目,现阶段由于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丧葬抚恤待遇标准差异的问题,暂时无法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目前,人社部、民政部、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我省在研究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我们会同省财政厅,充分研究讨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丧葬抚恤待遇标准和列支渠道问题,认为当前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负责发放丧葬抚恤待遇是切合实际的。您提出的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特别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无法获得丧葬补助金、抚慰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基本保障的问题,其丧葬抚恤待遇应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若单位存在经费困难等问题,建议由地方政府研究妥善解决其丧葬抚恤待遇为宜。今后,如国家出台新政策,我省将按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贯彻执行。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