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桂双代表:
您在辽宁省人大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第0439号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您所提建议,并与协办厅局沟通协商,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2005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求,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的家庭中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由集体和个人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各市根据省政府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也相继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底,全省累计有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98万人,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1.5万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18.3万人,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20.6万人。但是,正如您在建议里所提,部分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落实难的情况也确实存在。经我省广泛调研,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一是征地补偿费用不高。部分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较低,人均拥有耕地面积少,土地被征收后,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款不足以支付本人应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二是村集体承担部分资金难以落实。按照《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339)号规定,村集体可得征地补偿费的20%,但需承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的30%-40%,往往难以落实到位。个别地区甚至只能采取减收村集体部分资金,同时降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的方法解决村集体承担资金不到位问题。三是个别地区允许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遇到难题。2016年以前,部分地区允许被征地农民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也可一次性补齐至满15年。2016年以来,国家人社部明确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据此,各地已经实施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面临调整。
由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取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受制于土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加上国家去年修订《土地管理法》,今年还要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人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提出了“单独列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思路,这将影响我省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改革措施。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研究起草了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办法,基本思路有以下四点:一是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而是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机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二是政府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缴费补贴,用于减轻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负担,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获得同样的补贴资金;三是明确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人员范围和补贴标准;四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保缴费补贴费用预存制度,预存不到位的不批准征地。
正如您建议中所提,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面临调整。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情况和国家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思路,对各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实施情况开展广泛调研、摸清基本情况,明确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政策思路,待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出台后,我们将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和政策完善工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