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允许企业参保职工下岗后因无经济能力支撑继续缴费而中断社保缴费的人员从中断缴费之月起续缴养老保险费的建议》(第1521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5日          编辑:省人社厅李冰         来源:厅办公室

钟奎代表:

  您在辽宁省人大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允许企业参保职工下岗后因无经济能力支撑继续缴费而中断社保缴费的人员从中断缴费之月起续缴养老保险费的建议》(第1521号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2008年,为认真贯彻省政府提出的“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要求,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其中第5条明确:“企业职工非本人原因中断缴费,解除劳动关系后转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允许按照自由职业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此文件,全省各市都展开了针对自由职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工作。

  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为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确保基金可持续发展,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2017年我省印发文件,要求各市认真执行国家规定,对本地制定的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并废止了辽劳社发﹝2008﹞32号。同时为了给一些特困群体参保缴费提供便利,我们还是允许部分特困群体可以补缴,营口市直到2019年底才停止,在此期间又有4万多人进行了补缴。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2020年度违规一次缴纳养老保险费排查情况的通报》(人社厅函﹝2020﹞188号明确:“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对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政策进行清理整改。对2020年1月1日后退休且经排查确定为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自行承担”。当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停止。

  您所提及的允许企业参保职工下岗后因无经济能力支撑继续缴费而中断社保缴费的人员从中断缴费之月起续缴养老保险费的建议,属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顶层设计内容。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建议国家结合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我省将通过规范管理流程、简化办理程序等措施,服务便民,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诚恳地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指导、帮助并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