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建议》(第115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4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厅办公室

王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首先将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纳入了养老保险范围。随后,逐步将城镇其他企业及其职工,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等纳入制度覆盖范围。

  2009年国家开始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农村居民纳入新农保参保范围,2014年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从制度上构建了职工养老、居民养老两个支柱的基本框架。2015年国家统一建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机制,实现了两项养老制度的畅联互通。

  我省2002年以后多次开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专项行动,将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五七工、家属工等群体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曾允许大龄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针对农民工群体,我省政策规定“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在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经本人申请可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至累计满15年后可办理退休手续”。

  2016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2018年已全面停止了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业务。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我省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出台了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等政策举措,进一步扩大了制度覆盖范围。

  综上,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和参保政策是个逐步完善的过程,2019年以前农村户籍进城务工、进城落户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他农村户籍人员不符合企业职工参保条件,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20年取消户籍限制以后,农村户籍人员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国家政策已明确禁止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过去各地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将大龄人员一次性纳入参保范围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不符合二次分配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也不利于社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对于年龄偏大的农村居民可以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由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社会帮扶措施解决其“老有所养”的问题。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社保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欢迎您今后继续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