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延长阶段性企业社会保险减免政策的建议》(第1405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4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厅办公室

马真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阶段性企业社会保险减免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0年初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后,为缓解企业经营困难,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企业更快复工复产,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及配套措施,决定从2020年2月起到2020年底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和部署,我省先后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综合实施“减免缓”措施,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一是“免”。2月至12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二是“减”。2月至6月,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到2020年底,并免收滞纳金。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覆盖面广、减负力度大、不附加条件,因此受到企业普遍欢迎。截至2020年底,全省累计减免社保费335.6亿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304.2亿元,失业保险10.8亿元,工伤保险20.6亿元,为有效应对疫情、稳企业促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考虑疫情防控常态化和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等情况,2021年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从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人社部召开了专题工作视频会议,解读政策出台背景,2019年国务院部署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职工五项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较之前下降了近8个百分点。如果继续实施减免缓政策,基金收入将进一步减少,可能超出制度承受能力,影响制度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在建议中,您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服装行业的影响进行了深入调研,所提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完全理解和认同。但是,是否减免社会保险费属于国家事权,各省无权自行决定减免。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我们将在职责范围内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继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8月31日。二是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按照大型企业不超过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三是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按月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各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大型企业。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底。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社保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欢迎您今后继续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