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退保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的建议》(第146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5日          编辑:省人社厅李冰         来源:厅办公室

刘桂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退保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推动力量,为国家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国家十分重视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较好地保障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为妥善解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异地权益认同等问题,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从制度上解决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权益不能累计并导致退保的问题。同时,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意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解决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问题,调动了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规定,是法律的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同时,为了有效保障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的养老问题,社会保险法还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为落实要求,人社部陆续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对继续缴费地和缴费方式、标准予以了明确,通过延长缴费年限的方式,较好地维护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落实社会保险法和上述文件精神,2015年2月我省出台《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5〕339号),规定“省内跨省辖市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在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经本人申请可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至累计满15年后可办理退休手续”。从政策层面上解决了农民工等群体缴费不满15年无法继续缴费办理退休的问题。至于已选择退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农民工,恢复社保关系重新补费的问题,因不符合人社部、财政部在2016年12月印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文件精神,已不能操作。

  您提出的已退费农民工补足已退保费后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建议,属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顶层设计内容。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建议国家结合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诚恳地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指导、帮助并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