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雅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犯罪等各类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刑满释放后退休人员待遇问题
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文件的前提下,受到刑事处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暂按下列文件执行:一是根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形式出发工作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文件规定,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二是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出发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您提出的问题确实关系到这部分群体人员切身利益,我省就此问题多次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此问题属于国家顶层设计范畴,国家人社部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已将此工作列入今年养老保险司工作要点,目前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前,我省暂按原文件执行,同时积极与参保单位、各级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沟通,为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发放生活费或最低生活保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保持与国家人社部的沟通,了解最新政策研究进展情况,待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出台后,我省将迅速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二、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 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
我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开发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转移系统,已实现与国家平台对接联网。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平稳顺畅,对于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刑满释放人员,我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已及时为其办理了转移接续手续。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参保单位的培训和对各市的战线指导,强化政策宣传和解释,确保改革措施落实落地,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