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辽宁省政府应尽快出台“吸引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针对性政策”的建议》(第143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4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厅办公室

程利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辽宁省政府应尽快出台“吸引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针对性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标准的实施细则

  2019年,我厅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工程技术领域技能人才,符合一定条件的均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高技能领军人才予以倾斜,如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辽宁工匠、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等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负责人,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目前已有部分高技能人才获得专业技术资格并享受相应待遇。今年,人社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在技术技能融合程度较高的领域实现应通尽通、能通尽通。我厅相关处室正在研究起草落实细则,将于年内出台实施。

  二、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多年来,尤其是2017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以来,我省在职称领域积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改进评价机制、下放评审权限,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畅通各类人才申报职称渠道,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公平公正参加职称评审,一是积极创造便利条件,持续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拓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申报职称评审时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明确要求各评委会要全面受理本评委会评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人才申报职称,确保其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同时在部分行业协会积极实施协助申报职称、选派评审专家、参与职称评审标准修订等工作。二是持续推行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仅2020年,积极克服疫情影响,全省组织开展23批次职称评审,1200余人获得相应级别职称;鼓励有条件的评委会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如支持沈阳市专门面向民营企业人才组织召开专门评委会,2019年首次开展单独评审,非公领域人才共有1287人报名参评,约为往年4倍。三是积极发挥用人主体人才评价作用,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如东软集团,提高人才评价的客观性和精准性。四是实行突出的倾斜政策,不仅要求各评委会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定政策,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同时对工程领域民营企业人才长期以来的实行“一步到位”申报政策,符合相应的学历、资历等条件即可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无须逐级晋升,极大满足了人才职业发展需要。

  今年以来,我们在深化职称领域改革的过程中,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一是结合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部署,在即将印发的我省《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专门提出“畅通评价渠道”,规定“积极探索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联合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平等开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职称社会化申报渠道,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确保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二是印发公布《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强调要切实提供更加便捷的职称评审服务,各评审机构要及时公布职称评审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职称申报渠道和方式,持续加强职称评审服务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积极配合推进职称服务标准化改造,确保各类人才申报评审渠道畅通,并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按照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积极会同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不同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发展实际,加强调研、深化改革,继续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激发民营企业人才活力,服务辽宁高质量发展。

  三、关于完善专业技术类院校毕业生学历评定标准

  此项工作,省教育厅意见认为:从学校分类上看,中职学校有四类: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按照《职业教育法》等规定和国务院现行的“三定”方案,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归教育部门管理,技工学校归人社部门管理。技工学校及就读学生与其他类型中等职业学校及就读学生享受平等的政策待遇和发展环境。2006年以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技工学校中,组建了一批“技师学院”,其学历教育基础和依托仍是技工学校,办学层次仍属于中等职业教育。按照现有法律,教育部无权对不同级别的技工认定高等教育学历,需要培养学校具有高等学校资质。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一直以来,教育部支持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依法依规申办高职,技师学院可依照《高等教育法》中关于高等学校设置制度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执行专科层次高等学校设置的有关程序,进行规划、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技师学院依法依规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并进行管理后,其毕业生自然可以取得相应学历。

  四、关于出台吸引高技能人才落户辽宁的相关优惠政策

  2018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提高高技能领军人财社会待遇,鼓励各地区统筹研究出台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在购(租)住房、安家补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通过提供人才公寓和发放房租补贴等方式,解决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住房问题。各地区要重点考虑高技能领军人才及其直系亲属落户需求并提供相应服务。高技能领军人才子女参加各类招生入学考试的,按照招生考试管理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此外,2019年起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的标准给予职工个人培训补贴;对于在国家、省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按照竞赛层次和获得名次给予一定奖励,我们正在研究起草新的竞赛管理办法,下一步将提升奖励力度,引导更多技能人才积极参与,以赛促训、以赛促建,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开展。

  衷心感谢您对技能人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