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269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5日          编辑:省人社厅李冰         来源:厅办公室

毕存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将相关政策及实施情况答复如下:

  一、现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

  2005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求,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各市也相继出台了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对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的家庭中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由集体和个人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二、国家即将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由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取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受制于土地补偿标准的变动,特别是2020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出要单独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可以看出,一是国家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把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列入征地成本。二是单列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提供补贴,不仅减轻被征地农民参保负担和压力,还会促进被征地农民多缴纳养老保险费,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目前,国家正在着手起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在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大致方向是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而是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衔接,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内。我省前期对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掌握了全省基本情况,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结合我省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三、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除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外,市、县政府还可采取农业生产安置、留地安置、土地入股安置等多种方式,使其长远生计得到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市、县政府要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时,县、乡政府要尽量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土地整治新增加的耕地以及流转的承包地等调剂安排,使被征地农民有耕地可种,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要实行易地移民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四、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

  市、县政府各部门要把对征地行为的监管和监督落实到征地工作的全过程,重点是要加大征地批后实施监管力度。省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各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征地批准事项是否依法公告公示、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被安置人员是否得到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是否降低等。对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下一步,国家出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后,我们将适时调整相关的政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