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兼职人员社保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兼职人员社保缴纳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同时也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和个人只有按照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才享有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对于停薪、放假但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如在停薪、放假期间与其他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可在新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但需特别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职工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具有唯一性。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充分考虑了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的问题,保证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衔接。对于参保人流动就业时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退,重复部分个人账户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二、关于养老保险账户转移合并问题
我省严格落实国家“跨省通办”工作要求,积极推进“一网通办”。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群众通过网上办理社保转移业务,通过国家转移平台联网办理,解决群众“异地跑”“多地跑”问题。目前,企业职工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只需办理变更登记,即可直接到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申请,相关业务可自愿选择线上平台或线下办理。通过这些举措,我省在养老保险账户转移合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切实提高了企业和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同时,提升了业务经办质效,推动了社保经办服务水平的明显提升,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加强政策宣传与指导问题
加强政策宣传与指导是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执行效果的重要手段,我省高度重视社保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官网、公众号、线下“社保进万家”活动等多种渠道开展宣传。下一步,针对兼职人员这一群体,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宣传方式。重点加强参保登记和关系转移的政策解读,利用新媒体平台实现精准推送;组织政策宣讲会进社区、进企业,为兼职人员提供面对面的咨询服务;同时,完善咨询和投诉渠道,确保兼职人员在社保缴纳和待遇享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得到及时解答和处理。
四、关于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施全国统筹制度,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由国家统一制定。您提出的推动完善兼职人员社保法律法规的建议属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范畴。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开展调研,结合我省实际,适时向国家相关部门建议。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诚恳地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指导、帮助并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
联 系 人:王刚
联系电话:024-22955721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