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代表:
您在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养老金的建议》(第1009号建议)收悉,我厅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
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城乡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2014年,我省将新农保制度与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取消了城乡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差异。2019年,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规〔2019〕1号),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对高龄老人予以倾斜。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城乡参保居民加发高龄养老金,其中65-79周岁的居民,每人每月加发5元;80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每人每月加发10元。二是激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居民,每多缴一年,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2元。三是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3年至少调整1次。四是调整个人缴费档次,并相应增加政府缴费补贴标准。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每年最高可享受政府补助160元。
二、关于提高待遇水平问题
随着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逐步得到提高。自2020年以来,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已实施5次提标,标准由2020年每人每月108元提高至2024年每人每月154元,增长42.6%,年均增长9.3%。2020年-2024年,省财政累计安排省以上补助资金252.5亿元,年补助资金规模由2020年的44.5亿元增加至2024年的59.9亿元,为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和按时足额发放提供了有力资金保障。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将再提高20元。
下一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不断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提升广大城乡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诚恳地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指导、帮助并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