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辽宁省为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提出,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部署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特定从业人员工伤权益,2024年以来,我省着手研究制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参照广东、浙江、山东等省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2025年4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规〔2025〕3号,以下简称《办法》),从5月1日起,我省用人单位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难以确定的,月缴费基数可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申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工伤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助力我省经济主体长远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