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推动开展辽宁省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培训补贴工作的建议》(第143142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3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厅办公室

辽人社建202523

尊敬的李毅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开展辽宁省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培训补贴工作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你的建议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很有帮助和指导,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组织对医疗护理员规范化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定

  职业技能人才培养主要依托于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现行《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人社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积极推动医疗护理员队伍建设。一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技工院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增设护理相关专业。目前我省有20所技工院校设立了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健康服务与管理等医疗护理员相关专业,在校生2000人,每年为全省培养和输送相关产业技能人才。二是支持行业协会、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符合职业医疗护理员培训办学条件的社会力量开展和增设医疗护理培训工作。

  二、关于启动医疗护理员职业等级认定工作

  国家人社部2019年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一是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后,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自主评价。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主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后,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中央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遴选,所属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工作支持并进行监管;其他用人单位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遴选,纳入属地管理。二是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能调整,逐步退出具体认定工作,转向加强质量监督、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市场机构以及企业、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技能评价服务。三是按照国家《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规定,符合条件的技能人员经评价合格可晋升相应等级。

  三、关于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2025年省政府印发的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对养老、家政、康养、照护领域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培训补贴上浮10%。省人社厅针对相关领域组织开展摸底调研,及时了解14个市及沈抚示范区培训和评价需求,指导各市按规定将相关职业(工种)纳入培训补贴目录,并会同省财政厅将医疗护理员、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等纳入全省第一季度急需紧缺技能类职业(工种)目录,引导全省优质培训资源、培训对象集聚,开展医疗护理相关职业(工种)培训。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推动医疗护理员队伍的建设。

  一是进一步落实好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及增设专业、增加职业(工种)培训范围等相关政策,根据职业(工种)社会需求支持和引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医疗护理员相关教育和培训,持续加大医疗护理员人才供给,不断壮大医疗护理员队伍。

  二是根据市场需求及有关院校、用人单位、行业协会等意愿,按照供需平衡、择优选择的原则,遴选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并纳入目录管理,支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挥自主评价主体作用,指导其积极有序开展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配合医疗护理行业主管部门对后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予以指导规范。

  三是我们将会同财政部门继续做好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整工作,根据医疗护理员市场需求情况纳入全省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职业培训补贴目录,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宗自强

  联系电话:024-22955753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