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全省统一下放区县所属学校教师招聘自主权的建议” (第145056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2日          编辑:省人社厅李雪         来源:厅办公室

辽人社建〔2026〕28号

尊敬的朱丽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关于全省统一下放区县所属学校教师招聘自主权”的建议收悉。按照省政府交办分工,此建议由我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办理。我厅高度重视,组织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认真研究并在建议中提出的“落实国家关于下放教师公开招聘权限的相关政策,合理补充中小学校教师,解决高层次人才引进存在‘招人难、留人难’的困境”等内容,与省人社厅党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人社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部署要求“不期而遇”“不谋而合”,也是近年来全省人社、教育等部门进一步推动中小学教师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学校建设活力的重点工作内容。

  一、支持和鼓励中小学教师招聘的现行政策情况

  (一)公开招聘工作总体情况

  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严格执行《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和《转发 <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辽人社〔2011〕9号)等文件,深入贯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人社部发〔2024〕57号)精神,公开招聘在全省事业单位进人“主渠道”作用得到持续巩固和加强。特别是“十四五”期间厅党组科学决策,部署创新开展全省事业单位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进一步有力提高了全省事业单位公招工作的规范性。

  (二)关于加强公开招聘统一管理相关政策情况

  2024年7月,我们会同省委组织部共同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和工作人员交流审批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4〕9号)。按照此通知精神和要求,“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采取考试(核)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普通管理岗位、一般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的,一般应纳入全省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因招聘岗位特殊等原因确需单独组织的,省直事业单位须由主管机关(部门)、市及以下事业单位须由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先正式书面报请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三)下放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权限相关政策情况

  2017年开始,我们持续推动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放管服”改革,向包括中小学在内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用人主体充分落实用人自主权,允许在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内,充分结合实际需要,自主开展公开招聘工作。可自行制定人才公开招聘方案、编制招聘计划、设置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自主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和确定拟聘用人员等工作。对包括中小学在内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四)支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相关政策情况

  充分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支持包括中小学在内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开通“绿色通道”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高层次人才;支持面向国内“双一流”高校(学科)或具有本行业专业特色的国家重点院校、国外知名院校开展“校园招聘”,采取考核方式引进急需紧缺应届硕士毕业生。同时,指导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规范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程序,精简证明材料、提高核准备案效率,服务人才引进“快速落地”“安稳扎根”。

  二、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进一步指导配合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我们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大量调研,在现行政策框架下,也客观发现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下放权限后,个别地区工作受到影响

  个别地区市本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将有关组织工作权限下放至县区级,缺乏统一规范的监督管理,导致在相关地区自行组织的集中公招中命题科学性、组织规范性均受到影响,甚至有个别单位发生过违规违纪情况。

  (二)部分基层学校和教育部门招聘负担加重

  公开招聘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和支撑。总体看,主要费用支出包括笔试、面试试题专家命制费用,笔试、面试考务工作人员费用,面试专家劳务费用,体检政审费用等。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上述费用全部由基层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负担,有一定的资金成本压力。

  (三)“校园招聘”政策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我省将各市及以下事业单位招聘范围与省直部门统一限定在“双一流”学校或“双一流”学科及国内具有本行业专业特色的重点院校。但上述条件对于基层中小学特别是沈、大以外基层中小学比较苛刻。成本较高、成功率较低。地方中小学等普遍表示,通过集中公招引进的人才平均素质普遍较高,但面试人员少,选材范围极小,且为降低成本和责任风险普遍采用结构化面试形式,时间短、形式单一,深度交流严重不足,对开展“校园招聘”有强烈意愿。

  三、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上述问题,特别是综合把握省内不同地区特别是基层中小学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实际,我们将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优化政策,推动以下有关改革工作,助力中小学引进更多优秀人才。

  (一)规范公开招聘,保障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一是统筹规划教师招聘。研究制定招聘方案。支持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确保招聘计划与长期生源变化、学校发展规划相匹配。二是严把教师准入条件。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制定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并要求在办理聘用手续前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按规定落实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三放宽一允许”(放宽年龄、学历、专业,允许一定比例本地生源考生报考)倾斜政策。三是规范专项招聘渠道。按规定做好“特岗计划”和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等公费教育计划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为符合条件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四是优化“校园招聘”政策,支持中小学赴符合规定要求的高校开展现场招聘。可通过专业的深度交流,对学生的学历经历、学习成绩、在校一贯表现、岗位实习情况等实现更全面更科学地判断。

  (二)落实人事政策,助力和服务调整优化布局

  当前人口下降变化趋势比较明显,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正在研究优化中小学布局。对因为优化布局导致变化的,特别是跨地区调整优化涉及到的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我们将指导人社战线细致开展工作,切实消除涉调、涉改人员后顾之忧。一是及时办理交流和新岗位聘任。协调相关地区及时、规范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手续;指导按规定与新单位及时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并在新单位办理岗位聘用备案,规范建立人事关系。让老师和工作人员等迅速进入教学和工作状态。二是按规定落实工资社保。结合优化调整实际,指导相关单位及时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关系转移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保障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收入平稳连续,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等按时足额缴纳。三是完善超岗聘用消化政策。对新组建或调整编制事项的中小学幼儿园等单位,及时拟定或者变更岗位设置方案,重新核定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因保留原岗位等级(职级)超出新核定岗位数量的,不搞“一刀切”,采取逐步消化政策,确保涉优化人员待遇不降低。

  (三)强化引导激励,调动和激发基础教育活力

  一是结合基础教育特点,深化薪酬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绩效考核管理,实行薪酬待遇与所在岗位、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直接挂钩,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二是面向基础教育教师群体等,坚持落实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倾斜政策,打破岗位晋升天花板,支持长期在基层一线教学奉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走上更高专业技术岗位。三是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及时兑现奖励待遇。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指导相关中小学,完善内部不同岗位差异化考核评价。日常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定期奖励;应对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给予及时奖励,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等并兑现待遇。

  (四)强化教师待遇保障,减轻教师非教学负担

  一是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政策要求,健全长效保障和动态调整机制。指导各地优化绩效工资分配,向高层次人才和一线骨干教师倾斜,全面做好住房保障、医疗待遇、专业成长等方面工作,切实提升人才职业获得感与归属感。二是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减负规定,清理规范督查检查、填表报表、社会性事务等与教育教学无关事项。重点保障高层次人才教学教研、名师带徒、课题研究等工作时间,减少行政事务干扰,筑牢留才软环境。三是持续挖掘选树一批践行教育家精神的教师典型,加大优秀教师选树宣传力度,组织广大教师、学生开展教育家精神主题征文、“为教师亮灯”等活动,增强教师职业认同与使命担当,全面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诚请您继续关心、关注、支持全省中小学等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并为我们提出更多更好意见建议。

  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复

  联系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副处长裴恺程

  联系电话:13066665047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6月2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