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建〔2026〕7号
李晓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创新农村季节性临时用工社会保障与税收服务机制助力乡村产业振兴与农民稳定增收的建议》,我们已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康复治疗,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您所提,随着乡村振兴等国家重要战略实施,农业产业等众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其工伤事故抗风险能力弱、季节性、临时性用工占比较高等行业特点对于工伤保障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此前,对于临时性用工占比高的建筑行业,人社部已出台政策,允许建筑业临时用工可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为降低企业招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用工风险,进一步做好超龄人员工伤保障工作,2025年,省人社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制定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从2025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可以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截至2026年4月底,全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参保人数已达8.6万人,累计支付超龄人员工伤保险待遇653.7万元。
您提到的将农业产业季节性用工“按项目或按人次投保”的建议,对于更好的保障这一行业用工人员的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和发展劳动力资源具有现实意义。但目前看,有两个问题我们省还无法突破:一是《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范围还没有涵盖您所提到的这一群体;二是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将农业企业临时用工纳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范围的政策。下一步,我们将一方面积极向上争取,为助力乡村振兴提供政策支持;另一方面我们将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指导各地做好对包括农业企业在内的众多用工主体做好工伤保险保障工作,切实维护相关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5月27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103020003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