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建〔2026〕8号
李卫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裁判标准、平衡企业与劳动者权益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和企业用工问题的深入调研与建设性意见。我厅高度重视,会同省法院、省司法厅、省总工会认真研究,现就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打算答复如下。
一、主要工作进展情况
(一)协同推动立法完善,明确用工责任边界。积极配合国家层面立法,2025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首次明确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2025年7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起草《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对超龄劳动者的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用工协议订立、争议处理等内容作出系统规定。我厅组织专题研究并按要求反馈意见建议。2026年5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公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专门规章,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规定明确了超龄劳动者的适用范围,要求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保障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并要求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规定还就超龄劳动者社会保险衔接、争议处理等作出了系统安排。
(二)执行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案例指导功能。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法律适用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要求。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原先按劳务关系“一刀切”处理的规定,超龄用工关系不再被简单归类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是根据用工实质进行认定。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和“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两种案由,明确根据用工实质而非年龄标准进行法律关系认定。
我厅积极支持推动裁判标准统一,在工伤认定、用工关系认定等方面为司法审判提供专业支持。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关系相关规定。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严格依法查明用工关系性质、事故原因与工作关联性、劳动者自身过错程度等关键事实,为司法裁判提供规范的前置认定基础。我省法院在超龄劳动者相关案件审理中已逐步形成统一裁判思路,通过强化培训等方式,加强裁审衔接,规范裁判标准。
(三)出台省级专项办法,保障工伤保险权益。建立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参保机制,2025年4月29日,我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联合印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辽人社规〔2025〕3号),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用人单位可为不超过70周岁的超龄劳动者(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次日起生效,工伤认定和待遇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政策宣讲会等多种渠道,向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宣传参保政策,确保应知尽知、应参尽参。截至目前,全省已有超龄劳动者参保登记信息纳入系统管理,参保渠道运行顺畅。同时,积极鼓励企业为超龄劳务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进一步分散用工风险。
(四)健全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多元纠纷化解。积极推动建立多部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用工监管与纠纷调解高效衔接,将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全面纳入工会劳动争议多元化解体系,对相关纠纷优先开展诉前调解,引导矛盾就地化解、源头化解。扩大工会法律援助覆盖面,依托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辽工服务”小程序等线上平台及工会驿站、职工之家等线下阵地,为超龄劳动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案件代理等专业化维权支持,同步为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提供超龄用工合规法律指导。省司法厅组织专业律师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法律咨询、规范劳动合同、个案调解等方式,为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提供法律帮助,提升超龄劳动者维权意识与企业合规用工意识,引导双方依法依规建立用工关系。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做好配套政策衔接。对照国家层面《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结合我省实际开展调研论证,梳理汇总各方意见,做好超龄劳动这权益保障相关政策制定储备,为后续细化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奠定基础。
(二)深化裁审衔接机制。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建立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件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逐步统一全省法院、仲裁机构在用工关系认定、工伤待遇适用、责任划分等方面的裁判标准。探索建立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件数据共享机制,提升案件处理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
(三)提升工伤参保便利。持续推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落地实施,进一步简化参保流程,优化服务窗口和线上办理渠道。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灵活用工平台的宣传引导力度,提升参保率和覆盖面。鼓励有条件地区和企业探索将工伤保险与补充商业保险相结合,形成多层次风险保障体系。
(四)发挥多元解纷效能。持续推动人社、司法、工会、法院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完善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依托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辽工服务”小程序等线上平台和工会法律援助站点等,畅通超龄劳动者维权渠道。支持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提升用工合规能力,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
联系人:谭建宏联系电话:024-22955016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6月1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103020003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