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建〔2026〕1号
邵立杰代表:
我厅对您在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统一辽宁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0周岁退休年龄的建议》(第0117号建议)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问题。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确认女职工退休年龄为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这一政策充分考虑当时的劳动条件、人均寿命、男女生理特点等因素,为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及身心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女性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统一为55周岁。2004年,我厅印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明确了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女性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退休。
2022年,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对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和调整提出更高要求,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得到规范完善。特别是2025年1月1日启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将逐步延迟至55周岁和58周岁,并从2030年1月1日起,逐步提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至20年。为更好地满足劳动者对退休时机的多元化诉求,明确了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实施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提高劳动力供给潜力和质量、推动我国人口红利向人力资源红利转变,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我厅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
最后,再次对您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表示衷心感谢,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4月3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103020003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