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统一辽宁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0周岁退休年龄的建议》(第145011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2日          编辑:省人社厅李雪         来源:厅办公室

辽人社建〔2026〕1号

邵立杰代表:

  我厅对您在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统一辽宁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0周岁退休年龄的建议》(第0117号建议)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问题。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确认女职工退休年龄为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这一政策充分考虑当时的劳动条件、人均寿命、男女生理特点等因素,为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及身心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女性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统一为55周岁。2004年,我厅印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发〔200450号),明确了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女性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退休。

  2022年,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对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和调整提出更高要求,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得到规范完善。特别是2025年1月1日启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逐步延迟至55周岁和58周岁,并从2030年1月1日起,逐步提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至20。为好地满足劳动者对退休时机的多元化诉求,明确了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实施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提高劳动力供给潜力和质量、推动我国人口红利向人力资源红利转变,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我厅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

  最后,再次对您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表示衷心感谢,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43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