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提高农村养老保险金的建议》第1319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3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厅办公室

刘芳代表:

  您在辽宁省人大十四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养老保险金的建议》(第1319号建议)收悉,我厅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2014年以来,全省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提高农村老年居民收入水平、改善生活条件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截至2023年3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33.2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为459.1万人。

  一、政策体系不断完善。2019年,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规〔2019〕1号),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对高龄老人予以倾斜。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城乡参保居民加发高龄养老金,其中65-79周岁的居民,每人每月加发5元;80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每人每月加发10元。二是激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居民,每多缴一年,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2元。三是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3年至少调整1次。四是调整个人缴费档次,增加政府缴费补贴。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每年最高可享受政府补助160元。

  二、待遇水平逐步提高。随着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逐步得到提高。省政府于2014年、2015年、2018年、2020年、2022年、2023年六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城乡居民养老金从每人每月55元增加至每人每月129元。特别是省委、省政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我省自行提高基础养老金31元,全省459万老年参保居民普遍受益。

  三、覆盖范围持续扩大。我厅与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查找未参保人员,主动上门办理参保手续、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防止出现“漏保”“断保”等问题。自2017年以来,我省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对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等群体,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减轻困难群体缴费负担,实现困难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不断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社会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