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凤远代表:
您好!
您在省第十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修改教师职称评定标准的建议》收到后,我厅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对提案进行系统研究,做好办理工作。通过阅研提案,我们深切感到您对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充满责任感,所提交提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客观性。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在前期试点运行基础上,人社部、教育部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全面铺开。意见印发不久,我们会同省教育厅开展了大量调研工作,并于2016年印发《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也全面启动。与实施方案相配套,我省印发了《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改革指导意见精神的具体举措。
正如代表所建议的,新的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着眼于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教研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教研方法,注重教育教学教研一线实践经历,已不再简单将论文数量作为衡量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硬指标”,切实改变了过去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新的评定标准将教书育人成果、教学业务、教研能力、示范引领作用等都作为评价内容,要求中小学教师首先要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在高质量完成教学目标和任务基础上,不但能够形成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还能够在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有着纵深研究与总结创新业绩,更能够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推广普及先进教育理念中取得显著成绩。
按照国家文件要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发挥学校(单位)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学校(单位)应成立评聘推荐委员会,在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结合申报参加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对照省、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和学校(单位)自行制定的相应岗位聘用标准条件,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更加注重了教师在学校取得的工作实绩,激励教师在教书育人上的创新活力。
近年来,各地教育部门牵头组织的评审工作,依据新的评审标准,更加突出对教师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的考察,我们也将按照您的建议,会同省教育厅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结合实际完善评定标准条件。在此,衷心感谢您对我省人社工作的关心、支持与帮助,希望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不断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为实现辽宁振兴发展新突破做出我们的贡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