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省内沈阳大连之外其他城市 省直高校教师工资的建议》第1288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3日          编辑:省人社厅李冰         来源:厅办公室

尊敬的岑松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省内沈阳大连之外其他城市 省直高校教师工资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提升服务水平,改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整体情况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高等学校担负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等教育工作,2017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25号)规定,允许省属高校突破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同时,高校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自主确定单位内部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和标准,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科研人员,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方法,所需工资额度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根据《关于调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1号)精神,将省属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人才智力密集型、承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单位突破绩效工资控制线,交由主管部门统筹调控,并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也高度重视高校教师工资工作,尤其是近年来通过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把确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具体操作权赋予省属高校,由高校根据发展规划、区域特点和经济实力及时调整适合自身发展特点的绩效工资水平,使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得以充分落实。

  二、相关制度

  (一)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除绩效工资外均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由同级政府人社、财政部门对单位绩效工资进行总量调控和指导,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进行分配。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上一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工改保留额度、核增部分构成。事业单位在分配过程中,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坚持多劳多得、一流业绩一流薪酬。同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重点倾斜。

  (二)省直机关所属驻外地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水平确定。根据中纪发〔2006〕17号规定,省直机关所属驻外地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水平,可在综合考虑本省省直机关和所在地机关津贴补贴水平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省直机关驻外地单位津贴补贴水平。总的原则是,按照本省省直机关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50%左右的数额加上所在地机关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50%左右的数额测算确定。根据辽纪发〔2013〕2号规定,省直驻沈以外机关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省直驻外机关津贴补贴属地化原则,省直驻外机关(包括驻市、县、区)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按所在地市直机关同职级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执行;在省直驻外机关实施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时,按照省直驻外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水平与省直驻当地机关津贴补贴水平大体平衡的原则,同步调整省直驻外其他事业单位职工收入水平。

  (三)现行政策。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256号)精神,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的3倍;根据中央批复的2021年省直机关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年人均水平,确定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为7.99万元。省直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事业发展、经费来源、债务状况和绩效考核评价情况、现有发放水平、持续发放能力及所属行业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控增长幅度,综合确定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3年内不得超过绩效工资总量控制上限。同时,要求认真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25号)、《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0〕17号)、《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21〕6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知识技术密集、国家战略发展重点扶持、承担重大工作任务的单位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倾斜力度,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

  三、工作打算

  下步,省人社厅将积极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充分考虑省内沈阳大连之外其他城市省直高校教师关于工资方面关切。一是配合省教育厅做好省属高校教师队伍人数统计、工资现状比较和测算等工作,为下步开展工作打好基础。二是指导高校充分落实收入分配自主权。高校可根据本单位人员结构、事业发展、经费来源、债务状况和绩效考核评价情况、现有发放水平、持续发放能力及所属行业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在规定范围内,充分挖掘用于绩效工资核增部分的资金来源,科学运用现行政策,合理调控增长幅度。三是积极向国家相关部委进行争取,在合适时机,出台相关政策,在工资方面向省内沈阳大连之外其他城市省直高校教师等群体进行倾斜。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诚恳希望我们的答复能得到您的理解,帮助我们宣传有关政策,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也希望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