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解决村干部社保待遇问题的建议》第1169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3日          编辑:省人社厅李冰         来源:厅办公室

李德斌代表:

  您在辽宁省人大十四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解决村干部社保待遇问题的建议》(第1169号建议)收悉,我厅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长期以来,广大农村干部工作在基层一线,工作条件较为艰苦,工作任务较为繁重,竭尽所能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作出了重要贡献,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理应妥善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关于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问题,根据我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村干部可依据本人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村干部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以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9元,省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高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二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2020年7月起,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再附加户籍限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村干部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要求,逐步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在老有所养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提升广大城乡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