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大辽宁企业工程技术技能人员待遇、提升技术技能人才能力的建议》第110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4日          编辑:省人社厅江淼         来源:厅办公室

辽人社建[2023]1

朱宇光代表:

  现就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大辽宁企业工程技术技能人员待遇、提升技术技能人才能力的建议”的建议,答复意见如下:

  如您所言,辽宁作为老工业基地曾经为国家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目前辽宁大部分企业存在员工薪资较低,造成人才流失的现象,无法满足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这种现象在东北三省企业中普遍存在,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4年8月3日,提出“振兴东北”战略,2016年—2019年,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新时代东北振兴,是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要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实现东北全面振兴。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人才特别是技能人才工作,2023年,省委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并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辽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从加大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四个方面,提出务实举措,不断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一是加强政策保障。2021年,我省转发了人社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指导并鼓励企业建立以体现技能价值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要素贡献参与分配,体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的价值分配导向,合理评价技能要素贡献,不断建立健全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体系。2022年,我厅与省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技能辽宁行动”实施方案,聚焦总体要求、行动内容、实施保障等3个方面,重点提出12项务实管用的职业技能培训具体举措。2023年,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辽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围绕辽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技能人才工作主要环节强化政策供给、优化保障机制,推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是全面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2019年起,我省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企业自主开展岗前培训、职业培训和转岗培训。组织技能岗位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各种补贴性培训,对符合条件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通过开展一系列职业技能培训,使企业职工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得到不断提升。

  三是畅通技能人才上升通道。2021年,在人社部统一部署下,我省积极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并首批确定13家试点单位。根据规定,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可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享受疗休养(休假)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政策。通过推进“新八级工”制度,实现了评价与培训相衔接,与使用、待遇相结合,打通了技能人才发展的上升通道,打破了技能人才成长的“天花板”,激发了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四是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2021年,我省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依据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前,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涵盖399个职业(工种),提升了技能人才的职业技能水平,完善了技能人才薪酬分配体系。

  五是提高高技能人才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实施“兴辽英才计划”优秀高技能人才项目,评选以“辽宁工匠”为代表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并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参与国家荣誉、奖项评选,按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各级党委联系服务专家范围和各地人才分类目录,注重推荐高技能人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代表或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拔推荐高技能人才到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建立休假疗养制度。

  下一步,我省将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辽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技能人才职业技能水平。指导企业按照《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体系,使我省技能人才的政治待遇、社会地位、收入分配、成长空间等方面能够进一步得到改善,吸引和留住本省人才在辽建功立业,同时吸引更多的人才来辽创新创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