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提高教师教龄津贴的建议》第1116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4日          编辑:省人社厅江淼         来源:厅办公室

辽人社建〔2023〕7号

尊敬的张亚萍代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教师教龄津贴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提升服务水平,改进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教龄津贴政策

  (一)事业单位现行工资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主要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绩效工资按照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地标准;津贴补贴主要包括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乡镇工作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

  您所关注的教龄津贴属于特殊岗位津贴,其标准的提高须严格按照《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0号)有关政策执行,具体为:“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社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现行的教龄津贴政策

  我省现行教龄津贴的政策是根据《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劳人薪〔1985〕40号)制定的《辽宁省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细则》(辽人发〔1986〕20号),该文件明确规定了教龄津贴的实行范围和标准,具体如下:

  1.实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及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市区少年宫由教育经费开支的专职辅导员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成人中、初等普通教育学校的专职教师,均可实行教师教龄津贴。

  2.津贴标准

  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我省教龄津贴实行范围内的教师已按上述政策享受了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提高标准问题

  您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涉及教师的切身利益,我们十分重视,教龄津贴标准偏低的情况客观存在。但因其属于特殊岗位津贴,按照“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社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政策规定,其政策调整的权限在国家层面。但据我们了解,国家人社部正在会同有关部委研究教龄津贴标准的调整问题,且已将其列入年度工作安排。

  三、下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密切关注教龄津贴的政策调整情况,如国家层面出台新的教龄津贴政策,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诚恳希望我们的答复能得到您的理解,也希望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