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积极推动职工养老保险金全国统筹的建议》(1621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刘宇娇         来源:厅办公室

马文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推动职工养老保险金全国统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养老金支出刚性需求增长较快,我省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发放工作面临着较大困难。辽宁省委、省政府坚持把确保养老金发放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陈求发书记亲自谋划部署,亲自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6年,省委、省政府出台《辽宁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意见(暂行)》(辽委发﹝201619号),要求各地严格落实省委19号文件的各项要求和保发放的主体责任,加大投入,综合施策,积极防范和有效应对养老金支付风险,确保了当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有效防范和化解养老金支付风险,既要我省自身努力,还需国家有力支持。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养老保险责任,有效均衡地区之间因抚养比差异过大带来的基金压力,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长期平衡。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抚养比相差悬殊,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水平存在差异,暂时难以实现基金统收统支的全国统筹。因此,国家从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起步,在不改变养老金确保发放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通过中央调剂基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缓解省际之间基金不平衡的矛盾以及部分地方基金压力。2018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基金调剂制度方案》,据了解,人社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抓紧制定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为此我省已经做了大量前期工作,省长、副省长分别到财政部、人社部专门汇报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积极跟踪了解全国统筹顶层设计进展情况,反映我省面临的养老金支付风险,最大限度争取国家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设计中给予我省倾斜。

  从我省情况看,在人社部、财政部统筹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提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工作得到有效推进,省级统筹管理模式已经建立并在实践中得到完善。2009年经过省委、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辽政发〔200925号),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管理、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等5个方面,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目标予以明确。2011年,我省的省级统筹工作通过了国家人社部的评估验收,说明我省的省级统筹制度设计符合国家对该项工作的要求。我省实现了全省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经办流程,特别是统一管理使用个人账户基金,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大规模调剂余缺。因此,涉及完善省级统筹工作,我省无论从政策、制度还是资金的统一调剂使用均走在全国前列。

  2018年,我们要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方面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决策部署,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加快辽宁振兴发展,坚持在发展中保障改善民生;一方面继续坚定不移落实省委19号文件,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从促进参保缴费等方面开源,从严格基金支出管理等方面节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发放。同时,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落实好您的建议:一是继续向国家建议加快推进全国统筹。通过向国家有关部门专题汇报、呈送专题报告、配合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做好建议等方式促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加快实施。二是继续完善我省省级统筹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省级调剂功能,划清省市责任分担,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确保养老金发放资金投入,指导各市按照国家要求严格执行省级统筹的相关政策,为全国统筹的实施奠定基础。三是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根据中发〔20167号文件提出“中央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继续向东北地区倾斜”的有关规定,我们将会同财政等部门继续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希望国家充分考虑我省退休人员数量大、参保人员抚养比高、困难企业多等特殊情况,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分配比重,争取在全国统筹前获取中央财政支持。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诚恳地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指导、帮助并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5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