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辽宁省正高级教师评审过程公平公正公开的建议》(135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刘宇娇         来源:厅办公室

齐赛那代表您好:

  您在省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辽宁省正高级教师评审过程公平公正公开的建议》议案收悉。通过阅研议案,我们深切感到,您对基础教育事业充满着责任感,所提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国家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第一个职称系列,改革特点之一就是在中小学教师中增设正高级职称,这是提升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拓展职业发展空间的有力举措,对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激励更多教师提升职业水平有重要意义。国家将正高级教师定位为中小学教师的领军人才,目前实行总量控制,并要求各地按照高标准、少而精、确保质量的原则评价好正高级教师。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和我省有关改革工作要求,省教育厅出台了《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7〕72号),印发到各市教育局和省直有关单位,并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在评聘工作文件中,强调了坚持示范引领、注重实绩、坚持公平公正等重要的原则,树立评价的正确导向;明确了推荐范围和有关条件、推荐数量和结构要求,也提出申报推荐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和要求,确实做到优中选优;同时,文件明确了省级评审办法等问题,坚持行业内评审、选任高水平评委和保证评委的多样性。在评审过程中,着重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严格坚持评审标准,认真进行审查、评审。评聘工作文件中明确了申报评审标准严格执行《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辽人社〔2016〕55号),同时,结合有关文件要求,继续执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方法,由专门人员严格按照条件,对申报材料的资格条件及完备性予以审查,并通过各市及省直学校的评议推荐;在评审前召开评审会议,组织评委会委员学习评审标准、相关政策和工作纪律等;在评审工作中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要求评审专家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二是外聘评委,组织评审。为了避免评审工作受到干扰,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的评委全部由外省聘请的专家担任。同时,按照正高级职称评聘条件,把参评人员分成一线教师、教育管理、教育研究三类,由评审专家在量化赋分的基础上进行评议、评委会例会表决,并进行了公示等工作。三是严肃评审纪律。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进行监督,并向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提出“四不准”的工作纪律要求,即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准弄虚作假,确保材料真实,工作过程真实;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打击压制申报人员;不准索要和接受申报人员及相关人员礼品、礼金及宴请;不准在评审过程中拉票、游说及泄露内部信息,在评审过程中,收取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的手机统一保管。评审结束,即对通过评审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最终产生了88名通过评审人员和3名备选人员。以上这些做法为评审结果公平公正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我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通过认真组织实施,基本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但与广大教师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您提出的意见建议,一是认真按照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树立正确导向,加强调研、深入论证,广泛征求专家、一线教师意见建议,修订完善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二是在指导各市做好推荐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省级评审程序,从教书育人成果、教学教研业绩、学术成果、示范引领能力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量化赋分标准和评审方案,坚持公平公正,确保评审质量;三是进一步加强评审公开,提高评审工作的透明性,切实维护职称公信力。

  真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帮助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关注、支持我们职称工作,促进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