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建立培养和管理服务于制造业的技能型人才机制的建议》(1649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刘宇娇         来源:厅办公室

任希文代表: 

  您在省人大第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建立培养和管理服务于制造业的技能型人才机制的建议》收悉,经与省教育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工匠、爱慕工匠、学习工匠氛围的问题 

    一是以辽宁工匠表彰为契机,辽宁电视台、辽宁日报、各市媒体及微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纷纷对辽宁工匠进行了全方位报道,大力宣传辽宁工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技术革新改造,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中的突出贡献。引导全社会转变人才观念,树立技术工人也是人才的新型人才观,打造全省技术工人“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激励辽宁工匠立足岗位继续追求卓越,引导广大技能人才积极争当辽宁工匠。二是邀请辽宁工匠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典型等各界优秀代表组建宣讲团队,在省内高校举办巡回宣讲活动,以典型事迹带动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干事创业、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发展和在一线技术技能岗位发挥才能;在技工院校授课中加入弘扬工匠精神内容,引导学生学习辽宁工匠先进事迹和敬业精神,树立技能成才、技能报国观念。三是利用世界青年技能日、职业教育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等平台,大力宣传辽宁工匠事迹,厚植工匠文化,使恪尽职业操守、崇尚精益求精的观念深入人心。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充分发挥辽宁工匠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工匠精神的辐射效应,在全社会弘扬和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使技能人才充分享有实现自身价值的自豪感、贡献社会的成就感、得到社会尊重的荣誉感。 

  二、关于建立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打通技能人才晋升通道问题 

  年初,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中办发[2018]16号),我厅正在加紧调研,近期将出台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要研究健全技术工人评价选拔制度,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促进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优化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在高级技师的基础上新增设立工匠技师和辽宁工匠两个等级层次,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放权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并落实待遇,工匠技师由企业自主评定和动态聘用。支持已设立技能专家、工匠技师等岗位的企业继续探索优化创新培养评价机制。对于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取消学历、年限等限制,破格晋升技术等级。其中,辽宁工匠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评委会评审,可直接获得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关于采用厂校结合、定向培养,专业定位的培训和教育体制问题 

  一是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借鉴德国双元制模式,实施职业院校校企双元主体育人,强化理实一体教学,全面推行创新型实训基地建设,倡导仿真模拟教学与技能训练,积极推行现代学徒制。创新教育组织形态,促进教育和产业联动发展,促进教育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积极推进覆盖中高等职业院校、多元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建设,服务辽宁重点产业发展,探索职教集团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的新途径;探索建立基于产权制度和市场机制的职教集团内部治理结构。二是完善投入机制,加大对职业院校支持。合理确定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逐步达到12000元;逐步建立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相适应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特别是加大对体系建设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投入。支持职业教育示范校建设、职业教育省级教学实践与技术应用中心及实训基地建设、对接产业集群省级职业教育示范专业(群)建设、职业院校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省级示范性职教集团建设、促进中职-高职-本科职业教育有效衔接、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支持举办省级技能比赛和参加国家级技能赛事。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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