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的建议》(1239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刘宇娇         来源:厅办公室

张凤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的建议收悉,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班主任津贴工作的关注,针对这一问题,现就一年来的政策研究制定情况答复如下:

  您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中小学班主任教师的切身利益,我们十分重视,我省班主任津贴标准偏低且政策不一致的事实客观存在,省内除大连、葫芦岛以外的其他地区仍按照1988年标准执行,这一标准的确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调动中小学班主任的积极性、稳定教师队伍方面确实不能发挥理想作用。按照《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9〕90号)规定,我省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平衡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

  自2017年收到您的“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的建议”以来,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非常重视这项工作的开展,省教育厅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召开了相关部门和教师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班主任津贴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就班主任津贴标准的调整问题和包含我厅在内的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办理意见。

  目前,省教育厅正在研究制定《辽宁省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将对班主任津贴的具体政策加以明确,其标准将进行调整。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省教育厅和相关部门,推动班主任津贴政策的出台。

  感谢您对班主任津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真诚地希望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