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降低企业社保费减负政策》(036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8日          编辑:省人社厅熊欣欣         来源:厅办公室

李治辉委员:

  您在辽宁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出的《降低企业社保费减负政策》(第0364号提案)收悉,我厅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对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多次研究部署降低社保费率问题,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近期再次强调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理,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对降低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作出具体安排。

  近年来,辽宁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国家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保费率的部署。从2013年9月起连续3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从3%降至1%,累计减征失业保险费130亿元。2016年,我省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平均费率由1.5%降至1%,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受人口老龄化,抚养比低等多重因素影响,从2015年起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产生缺口,累计结余不满足国家降费率要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直维持在20%,成为全国7个执行20%单位费率的省份,企业社保缴费负担较重,要求降费率呼声较高,也很大程度制约了企业发展活力,影响了营商环境。

  4月25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4号),对需要我省贯彻落实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等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具体标准和时间表。《实施方案》主要有六个方面内容:一是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二是自2019年9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三是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四是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五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六是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面临极大压力的情况下,省政府决定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一步降至16%,仅企业养老保险预计2019年可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110亿元左右,彰显了省委、省政府对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决心;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信心。此次降低社保费率后,我省企业社保负担将与各省站在“同一起跑线”,有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环境。同时,通过继续执行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调整完善缴费基数政策等系列“组合拳”,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下一步,我厅将坚决落实省政府对降低社保费率的工作要求,积极协调财政、税务等部门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