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关于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鉴定改革的建议》(047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7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厅办公室

张思宁委员:

  您在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鉴定改革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对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技师技能提升,能力评价工作的关心关注。你对技师培训、技师评价鉴定、技师待遇等问题的分析基本符合当前社会实际,您提出的对策建议与我省当前大力推进的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术工人待遇,选树并大力表彰“辽宁工匠”的政策措施很吻合,你的建议也是我们持续努力的方向。

  “十三五”以来,我省针对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需要,围绕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新兴产业和重点支柱产业,进一步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以高端带动初、中级技能人才梯次发展。通过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完善培养评价激励政策体制机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基础能力建设,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目前在岗技术工人达到435万人,约占辽宁总人口10%;其中初级工179万人、中级工148万人、高技能人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108万人。

  一、关于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问题

  一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11年以来,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或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文件,技能人才政策体系逐步完善。进入“十三五”以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省政府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弘扬“工匠精神”加快全省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32号)和《关于做好辽宁工匠、杰出科技工作者、优秀企业家奖励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4号),明确每年命名表彰100名辽宁工匠,每名工匠由省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落实待遇措施,选树优秀技能人才典型和职业精英,使技术工人“成长有通道、发展有空间、社会有地位”社会氛围逐步形成。二是明确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和任务。2016年印发的《辽宁省“十三五”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发展规划》(辽人社发〔2016〕12号)对“十三五”期间辽宁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做出总体规划,实施包括企业紧缺高技能人才集中培养、新兴产业高技能人才战略储备、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站(室)建设、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高技能人才激励工程、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等在内的七大重点工程。计划新增急需紧缺拔尖领域技师高级技师1万人,培养100名高技能领军人才,规划建立20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建设100个技能大师工作站(室),新建15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5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目前全省已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31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103家。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各级工作室(站)在技术研修、工艺革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培养大批高技能人才,促进技术革新改造,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在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改善高技能人才待遇、奖励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明确技师和高级技师培养的补贴标准和列支渠道等方面有政策突破。如辽宁省功勋技能人才享受省级专家待遇,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同时与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一并享受为期3年的1000元/月补助。对通过技能提升培训取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名技师1600元和每名高级技师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等。

  二、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问题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要求,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当前,我省政府补贴类培训主要承担以下三方面的培训。一是“五类人员”(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等)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二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三是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例如,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这些补贴政策基本上覆盖了不同领域的劳动者。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现1000亿元,用于1500万人次以上的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我厅将实施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行动确定为2019年人社领域重点工程,加紧研究起草《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方案(2019-2021年)》稿。今年,我们在全省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学徒培训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培训协议签订后,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职业技能补贴资金。

  目前,我省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初步建立,劳动者已基本享受到普惠性的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十二五”以来全省年均培训技能劳动者30万人,培养高技能人才8万人。初步形成了以职业院校和企业为主体、以民办培训机构为补充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每年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培训市场供需情况进行调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布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省级指导目录,及时纳入新拓展产业领域和产业调整发展需要的工种,适时调整补贴标准,通过政策引导优化技能人才队伍结构,服务我省产业转型升级。

  三、关于技师等技能人才评价等问题

  2013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连续7批集中取消43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削减比例达70%以上。针对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后职业资格认证问题,我们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培养评价技能人才主体作用,提高企业(行业)评价自主权。坚持实行突出业绩认定评价,对于在一线生产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中取得重大突破并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效益,以及在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优秀成绩的技能人才,可以直接评定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业绩认定评价不设身份、学历、资历门槛,由申请人对照条件要求提出申请。

  《关于弘扬“工匠精神”加强全省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围绕技术工人队伍建设需要,试点向上增加工匠技师和辽宁工匠两个层级,其中工匠技师由企业自主评定和动态聘用,辽宁工匠在工匠技师中培养选拔并由省政府命名奖励,由企业实行动态考核。2018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体系,根据人才不同类型建立各有侧重的评价体系,特别是对新兴产业和新兴技术领域企业中的新职业、新工种,引导企业制定符合生产服务实际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体系。目前,我们正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加紧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四、技能人才引进和激励保障等问题

  (一)制定吸引、留住人才政策措施。《关于弘扬“工匠精神”加强全省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实施意见》明确对辽宁工匠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生活补贴;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打通高技能人才向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辽宁工匠可直接晋升参加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评定,获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依托辽宁工匠在省内核心产业、骨干企业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技能大师工作站(室);支持工匠技师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并给予资金政策支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后,我厅马上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在省级和各地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窗口,全面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政治、经济、社会待遇水平。同时对技术工人队伍提高收入水平、技能培养提升、畅通发展通道和权益保障维护等方面结合辽宁实际提出具体措施。

  (二)落实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保障。2017年出台《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培训资金全部实现第三方监管,优化补贴资金申领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培训者及时领取到职业培训补贴。深入实施“展翅行动”,利用失业保险资金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通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培训项目,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且贯穿劳动者各个就业创业阶段的培训体系,符合条件者均可申领职业培训补贴。规范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制度,规定企业要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要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

  (三)完善竞赛获奖人员奖励措施。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奖牌及进入国家集训队的选手,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获得奖牌选手参加中华技能大奖评选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获得奖牌选手按获奖级别晋升职业资格。对在国家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选手,按获奖级别授予“辽宁省技术能手”或“辽宁省行业技术能手”,同时按规定晋升职业资格。

  近期,我省出台《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围绕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