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司法厅和省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有利于推动妇女更加广泛深入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就业,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实施就业性别歧视作出明确规定。但现实中,妇女特别是女大学生面临招聘中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还依然存在。
一、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等内容,从法律层面对女职工生育权益进行了保障。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反就业歧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二、关于“加强政府政策的引导与监督”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始终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省委、省政府将高校毕业生留辽回辽来辽就业创业,作为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的重大问题来抓,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文件中,多次要求加强高校毕业生权益保护,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女大学生平等就业。2017年,我们联合省教育厅制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围绕开展权益保护行动,专门要求加强就业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中介、虚假招聘和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防范和消除就业市场上的性别歧视、学历歧视、院校歧视、残疾人歧视及各种隐形歧视。我们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格审查参加招聘活动的企事单位招聘条件,努力营造公平就业良好环境。
孙春兰副总理在刚刚结束的全国就业创业工作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特别强调要规范企事业单位招工用人制度,依法禁止招聘环节的就业歧视,推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全面落实。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提出把解决就业性别歧视作为推动妇女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重要内容,坚持突出重点和统筹兼顾相结合,坚持柔性调解和刚性执法相结合,坚持积极促进和依法惩戒相结合的方针,要求以规范招聘行为为重点,加强监管执法,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为抓好17号文件精神在我省的贯彻落实,我们在转发的同时,根据省直各部门职责分工,围绕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支持妇女就业等重点内容进行任务分解,逐一明确各部门在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方面的责任单位和推进时限,确保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妇女平等就业。
三、关于“建立健全就业歧视的司法诉讼制度”
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好17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招用工行为的监察执法,做好面向女大学生的就业服务,利用窗口接待、12333热线、政务公开日等,及时受理就业性别歧视方面的投诉举报,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调查、约谈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性别歧视行为,依法查处拒不接受或拒不改正的单位,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同时,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和法律援助提供帮助,维护其平等就业权益。
四、关于“营造男女平等的社会文化”
我们在工作中十分重视妇女就业,积极配合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面向女性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创业竞赛等活动,营造男女平等社会氛围。2017年9月,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选树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先进典型活动,首批推荐的126名典型中女性57名,占45.2%。去年以来,每次组织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先进典型代表赴省内高校巡回宣讲报告,我们都选择2名女性和2名男性毕业生代表现身说法和对话交流,引导大学生们树立正确择业观和积极就业观。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配合省妇联等部门,做好平等就业的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女大学生就业的环境氛围。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