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建议人社部门做好农民征地补偿制度 新农保制度与遗属生活补助制度衔接的提案》(第0141号建议)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          编辑:省人社厅于湛         来源:厅办公室

王凤强委员:

  您在辽宁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建议人社部门做好农民征地补偿制度 新农保制度与遗属生活补助制度衔接的提案》(第0141号提案)收悉,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您所提建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

  2005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求,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各市也相继出台了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对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的家庭中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由集体和个人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

  2009年,国务院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2年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2014年,国务院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具有我省户籍、未享受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2019年,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我厅出台《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规〔2019〕1号),改革和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增设缴费年限养老金,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满一年加发2元养老金;二是设定高龄倾斜养老金,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加发5-10元高龄养老金;三是调整个人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最低缴费标准调整为200元/年,最高3000元/年;四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定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截至2019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057.7万人,其中438.7万名60周岁以上老人领取养老待遇,月人均养老金147.8元。

  三、我省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相关规定

  (一)《关于调整国营企业职工死亡部分待遇标准的通知》(辽劳险字〔1988〕131号)第五条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对其无收入供养直系亲属,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月发给生活救济费。

  (二)《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第四条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三)《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5号)规定:企业职工、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系农村居民的,按其农村所在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

  四、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制度的衔接问题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以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这本是国家出台的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如果因享受标准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而影响了其本应享受的遗属生活救济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或低保待遇等,确实不符合国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初衷。2012年以来,人社部、财政部、民政部联合下发文件规定,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原则,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我省虽未出台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生活救济费等制度的衔接政策,但在指导各地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时已明确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生活救济费可以兼得,一直以来,各市也均按照省厅意见贯彻执行,您所提的建议在我省已得到落实。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