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的建议》(第0219号建议)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厅办公室

聂晓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切实落实技能人才各项待遇的有关文件精神

  2018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对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社会待遇等做了进一步明确,省内各市均设立了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窗口,协调落实相关待遇政策。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落实相关政策文件,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在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住房、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出台具体政策并加以落实,为他们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环境。

  二、精准培养企业所需技能人才

  2019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正式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全面铺开,将拥有技能人才的各类企业全部纳入政策补贴范围,对开展新型学徒培训的企业,根据培养层次的不同,给予每人每年4000至6000元的培训补贴,2019年全年培训新型学徒1万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采用“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模式,课程设置完全针对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在学校向老师学理论,在企业向师傅学实操,真正做到培养对象的人岗相适。与之同时,我们一直在推动技工院校与企业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开设“订单班”“定向班”,在课程内容设置上实现企业定制化,针对性培养契合企业实际需求的技能人才。

  三、鼓励技能人才技术创新

  《关于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明确,鼓励高技能领军人才更多参与国家科研项目,增加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全国创新争先奖等奖项的推荐名额,探索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辽宁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等奖项评选,鼓励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成为个人会员。此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依托辽宁工匠群体,在企业和院校建设了一批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资金。各领创人在技术攻关、技艺革新、技能传承等方面,切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同时也培养了大批符合企业需要的技能人才。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开展项目建设,将更多创新型高技能人才纳入补助范围,为他们开展科研创新提供支持。

  四、将外协队伍纳入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2019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财政厅联合制发《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57亿元专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农民工无论是以企业职工身份,还是以农村转移劳动力身份,均有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通过给予补贴,引导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

  五、高技能人才激励政策

  2018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将建成省、市级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体系,并要向社会公开发布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工资指导价位信息。2019年,已试行发布全省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工资指导价位信息,沈阳、大连两市也正式对外公开了本市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工资指导价位信息,此项工作今年将在全省全面推行。今年我省还将编制出台《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结合企业薪酬分配理论和技能人才劳动特点,推动企业建立多职级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和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企业技能人才随着技能水平的提高,薪酬待遇也将不断增长。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弘扬“工匠精神”加强全省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企业可优先为本企业培养产生的工匠群体(包括辽宁工匠和企业自主评聘的工匠技师)建立企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绩突出的工匠群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仍可继续聘任和享受相应待遇”,只要高技能人才能够致力于提升技能水平,安心服务企业,企业均可给予相关待遇,拴心留人。

  感谢您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促进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持续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