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民营企业特殊工种与国营企业相同待遇的建议》(第042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          编辑:省人社厅李冰         来源:厅办公室

林英委员:

  您在辽宁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民营企业特殊工种与国营企业相同待遇的建议》(第0426号提案)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从事艰苦岗位工作的职工实行的保护政策,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即开始实行。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对适用范围、条件又作了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及其职工。这与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生产活动的特点相适应,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劳动用工计划招录、管理,退休实行单位养老。

  199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要求,原劳动保障部印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强调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明确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名录,暂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国家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也不再新批准提前退休特殊工种。

  这样规定,一是落实国务院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要求;二是考虑随着科技进步,劳动条件的改善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国家、企业和职工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三是维护职工的养老保障权益,退休人员养老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前退休直接影响他们的养老金水平;四是提前退休造成了基金减收增支,增加了基金支付压力,对其他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也不公平。

  为维护参保职工利益,2017年,我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75号),围绕提前退休人员范围、退休条件、审核审批材料、工作职责、审核审批程序、加强检查监督、建立数据库、问责追责、组织领导等九项二十三条规定进一步明确。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提出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强化省级管理责任、规范审批流程及审批标准、实行双公示制度、建立权益告知制度等措施,加强提前退休审批管理。

  您提出的进一步推进民营企业特殊工种与国营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的建议,属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顶层设计内容。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建议国家结合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我省将通过规范管理流程、简化办理程序等措施,服务便民,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诚恳地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指导、帮助并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