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百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破解辽宁经济发展短板问题几点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以下简称“双创”)活动的关注。您在提案中深刻阐述了“创新体制机制,为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开拓新路径,增强活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工作建议,我们已认真研究采纳。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双创”活动是深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人社部有关文件精神,以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为抓手,不断加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双创”工作服务力度,并结合辽宁实际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政策制定情况
2016年7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要求,省人社厅专门研究下发了《关于做好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139号),就离岗创业适用人员范围,离岗创业期限,离岗创业期间管理、考核和待遇以及离岗创业申办、期满延期、终止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7年10月,以辽人社〔2017〕216号文件形式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同时提出了四条具体操作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印发后,我们高度重视,立即对《指导意见》内容进行逐条学习研究,并以辽人社发〔2020〕4号文件形式及时予以转发。
据统计,2016年—2018年,我省到企业挂职人员为200名,参与项目合作人员为2143名,兼职创新人员为379名,在职创办企业人员为90名,离岗创业人员为117名,设置创新型岗位206个,设置流动岗位300个。
二、好的经验做法
我们在落实国家政策的过程中,一方面坚持国家确定的基本原则不放松;另一方面,突出辽宁地域特色,在具体操作环节有所探索和创新。
(一)明确政策适用范围。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第一目标,进一步指导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扩大离岗创办企业政策实施范围、违规设置创新型岗位,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防止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
(二)给予用人单位充分自主权。允许各用人单位根据人社部和省里有关要求,自行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经单位选派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一律不作审批或备案。
(三)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供职称政策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并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保障其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岗位竞聘等权利。支持离岗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通过原单位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到县域就业创业,县域“双创”高校毕业生可根据规定破格评定职称。
(四)做好与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政策的衔接。近年来,为落实国家“双创”政策,各级各类部门出台了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价值导向分配、专家基层服务等在内的诸多政策,我们要求用人单位要做好相关政策的梳理和衔接,尽可能做到综合施策、合理用好各类政策资源,为“双创”人员搭建更好的发展平台。
三、对您的建议吸纳落实情况
按照您的建议,在落实好原有“双创”政策的同时,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双创”氛围。继续加大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新创业现有政策的宣传引导,支持和鼓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采取离岗创业等多种方式促进科技成果与产业对接,以此来优化我省产业结构,提升科技含量,打造产学研优质一体化“创新链条”。随时跟进国家和其他省份科研人员“双创”新政策并组织传达学习,努力营造良好的“双创”氛围。
(二)强化创业指导,树立“双创”典型。指导和鼓励用人单位从创业项目立项、资金筹措、技术培训、市场环境等方面给予创业者充分指导,让创业者“少走弯路”尽快融入市场,产生创业效益;注重选树“双创”典型,树立标杆,营造“学有典型、赶有目标”的良好局面。
(三)培育“双创”主体,推进体系建设。联系相关单位有针对性地提供金融对接等服务,健全事业单位“双创”人员创新创业风险分担机制,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着力推动经济发展新型创新体系的构建,不断增强创新创业的支撑能力。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您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