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环境监察人员发放津贴的建议》(第032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          编辑:省人社厅李冰         来源:厅办公室

尊敬的谭卓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环境监察人员发放津贴的建议》收悉。经与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认为您的建议很有代表性、也具有一定合理性,现结合我省实际,向您答复如下:

  一、我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除绩效工资外均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津贴补贴主要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范围、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

  二、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政策

  环境监测和科研是环境保护事业的基础工作,是了解、认识环境质量、加强管理的重要手段。多年来,为保障从事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国家先后印发文件对其发放范围和标准进行明确。

  1984年,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84)城环字第351号)精神,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执行范围为:各级环保监测站、环保保护科学研究所等单位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人员和有关辅助人员。

  1997年,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21号)规定,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制定的《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84)城环字第351号执行。

  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第100号)规定,环境保护监测津贴针对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监测、科研人员和有关辅助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作业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同时,强调“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职工的关心和重视,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步,我厅将配合省有关部门积极向国家相关部委反映情况,如得到国家采纳,我们及时贯彻落实,切实解决战斗在环境监察执法一线人员后顾之忧,切实增强其幸福感和获得感。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诚恳希望我们的答复能得到您的理解,帮助我们宣传有关政策,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也希望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