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完善全省企业女职工退休政策的建议的提案》(第018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5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厅办公室

  李翠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全省企业女职工退休政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现行企业职工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退休年龄最早是在上世纪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当时我国人均寿命不足50年。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再次予以确认,至今仍在执行。这一政策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劳动条件、人均寿命、男女生理特点等因素,为保护职工劳动权益及身心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1122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在制度上规定了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计算。上述人员在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2002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劳社部函〔200297号),对在实际执行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

  为贯彻落实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精神,我厅印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规定20041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2015年印发《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辽人社〔2015341号)再次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年龄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按照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及辽劳社发〔200450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首次参保时间进行清理和核实,对国家和省规定在本地实施后首次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退休年龄必须按照女年满55周岁执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这是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做法,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十四五规划中提出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今年2月,人社部副部长游钧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有利于我国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也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目前,人社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缩小女干部和女工人之间退休年龄的差别,逐步统一女干部和女工人退休年龄应该说是一种大势所趋。

  您提出的取消以个人缴纳劳动保险先后顺序为退休年龄的前置条件的建议,属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顶层设计内容。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建议国家结合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女职工退休年龄政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我省将通过规范管理流程、简化办理程序等措施,服务便民,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诚恳地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指导、帮助并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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