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辽宁省优质工程世纪杯应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第037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2日          编辑:省人社厅刘宇娇         来源:厅办公室

  韩玉起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辽宁省优质工程世纪杯应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建议,对于我们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提升服务水平、改进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认真研究,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国家和省有关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主要政策规定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发〔2017〕21号)规定,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

  (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规定,“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控制数量,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开展”“严格控制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三)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辽委办发〔2019〕72号)规定,“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总数控制,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增加或者变更相关内容。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严格控制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具体按照国家以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违规评选评奖活动的通报》(国评组发〔2021〕3号)强调,要强化依法施奖,坚持从严从紧,在项目管理上,必须以目录管理和总量控制为基础,严格控制表彰活动数量。

  (五)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评组办函〔2022〕1号)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批准同意的表彰项目名称、周期、范围、名额等开展工作。如有新设,需撤销一个才能新设一个。

  (六)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规定,“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坚持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目录管理”“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受理(办理)”“各省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纳入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限额内管理”“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

  二、我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情况

  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辽宁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辽委办发〔2019〕72号)等文件规定,我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协调小组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目前,省级项目和省级工作部门项目设立,均在经国家允许我省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内,按照“撤一立一(需撤销一个才能新设一个)”进行管理。

  三、落实委员建议的下一步工作安排

  为认真贯彻质量强省、质量强国战略,2020年,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完善质量保障体系,通过在招投标、金融等方面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将企业质量安全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着力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引导工程提质创优。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省住建、民政等部门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纳入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限额内管理。在年度项目调整时,按照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的申请,提请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统筹考虑“辽宁省优质工程世纪杯”评选表彰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多年来对省人社厅工作特别是对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