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保障工作的建议》(第053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2日          编辑:省人社厅刘宇娇         来源:厅办公室

  焦明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保障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自86年合同制工人缴费开始起步,经历了县级统筹、市级统筹,目前已实现了规范完善的省级统筹。在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我们按照国家要求,逐步规范地方性养老保险政策、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确保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提案中反映的执行不一致、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规范完善省级统筹过程中,已逐步得到解决。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在严把政策关、统一经办操作上下功夫,不断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广大参保群众。

  二、关于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在市级统筹时期,我省各市信息系统由地方自行开发使用。2020年,在规范完善省级统筹过程中,我省全面启动使用省统一开发的信息系统,通过系统控制,落实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规范全省业务操作。2022年7月,按照全国统筹工作要求,我省企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顺利接入全国统筹信息系统,目前所有经办业务均按照全国统一的系统模式规范操作。接下来,我们将按照人社部对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及风险防控方面的要求,不断规范完善服务标准。

  三、关于参保缴费宣传工作。截止7月末,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数1114万人,其中灵活就业参保人数405.9万人,各级人社部门通过依法依规稳步推进扩面工作,确保制度覆盖范围内人群应保尽保。在缴费工作方面,按照2018年国务院做好社保费征缴职责划转工作要求,以及《关于做好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切换工作的通知》(辽税函〔2021〕254号)规定,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方式从2022年1月起调整为向税务部门自行选档申报缴纳。据了解,税务部门征收方式有微信小程序、经办服务窗口、银行代扣等多种方式。在业务衔接过程中,我们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做好选档和申报缴费工作。同时,我们也已实现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推送、窗口摆放宣传单、经办大厅滚动屏幕展示等方式,持续开展参保缴费、待遇申领、减免缓等政策宣传,引导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按时申领养老保险待遇,进而保障参保人员养老权益。近期,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医保局拟联合下发社会保险费征收“一厅联办”工作实施方案,拟通过“一厅联办”模式进一步提升参保缴费服务效率。接下来,我们将充分接受您对参保缴费宣传工作的建议,与税务部门配合,进一步拓展宣传渠道,推动短信提醒,确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四、关于保障中断缴费人员权益。对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企业单位未按时履行代扣代缴责任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依法补缴;企业主动申请补缴的,提供可以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后,经办机构受理其补缴申请。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中“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的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考虑到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有通过补缴尽早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诉求,我们也在积极向国家层面建议,希望国家层面在权衡按时足额缴费人员和补缴人员之间的公平性问题基础上,充分听取多方意见,探索通过规范补缴基数、补缴待遇计算办法等方式,解决这部分群体诉求。如政策层面有新的进展,我们将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关注,对民生保障问题的关切!接下来,我们将认真采纳您的建议,不断提升我省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让广大参保人员获得更多幸福感、满足感。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