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规定的建议》已经收悉。《建议》中提出要解决的问题非常精准,解决问题的建议也非常好。综合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2009年,我省出台了《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这部省政府规章第31条明确规定在全省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各市也都以地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了相应的规定或实施意见。2016年,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国家和省里又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是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但是,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上述规章和政策措施过程中,确实存在着您在提案中指出的那些困难和问题,使得各项制度措施难以落实到位。为切实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今年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辽人社规[2018]4号,对如何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收缴标准、差异管理办法、使用和返还程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一、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需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分别按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到工程建设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补足、返还及日常监管工作,工资保证金具体经办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存储实行差异化管理:
1、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按2%存储。
2、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双方均按3%存储。
3、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并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分账制和银行卡按月代发工资制管理的,工资保证金双方均按1%存储,且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4、建设单位2年内因其拖欠工程款(含劳务费)导致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工资保证金按3%存储。
5、因拖欠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因欠薪被纳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保证金按4%存储。
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60日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启动工资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用于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施工企业拖延或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务单位监管不力,造成工资拖欠的;
3、施工总承包企业因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造成工资拖欠的;
4、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的;
5、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工资拖欠的;
6、其他需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的。
三、使用工资保证金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使用之日起下达补足通知书,责令存储单位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补足。未按规定补足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拖欠工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程建设项目竣(交)工后,工资保证金存储单位可持《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对没有欠薪投诉举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退还存储单位;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暂停办理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并责令其妥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待欠薪问题完全解决后,方可重新启动工资保证金退还程序。退还工资保证金时其本金及利息同时退还。
此外,为规范我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中国建行辽宁省分行联合印发了《辽宁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辽人社规[2018]3号),明确规定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按项目在施工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或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每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基数一般应按照合同价款总额的30%(交通建设项目按照合同价款总额的8%)除以合同总工期的月数(合同工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确定,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专户由开户单位、开户银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行三方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工资专户、拨付农民工工资暂付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为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能认真履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责任,省里也把对各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了绩效考核内容。
今后,我们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深入调研,根据各地贯彻执行现有政府规章和各项政策措施的实际情况,加强地方立法工作,适时组织修改、论证,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更规范、更有保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最后,真诚地感谢王艳阳委员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深切关心并提出很好的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