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世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以自由择业者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问题上取消户口歧视,缓解企业招工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长期以来,广大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就业越来越多,农民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亟待认真研究相关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7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2.87亿人,比上年增加481万人。他们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阶段,可能会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段参加职工和居民其中一种或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可持相关手续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返回农村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在以自由择业者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问题上取消户口歧视的建议,有利于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但与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取得居住证的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2015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等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5〕339号),把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取得居民证人员等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列入扩面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努力实现应保尽保。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力度,以非公经济组织、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等为重点,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政策;二是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积极向国家人社部提出意见,并把情况向您及时反馈。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诚恳地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指导、帮助并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