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将离休人员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建议》(0259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刘宇娇         来源:厅办公室

刘海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离休人员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建议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列入改革的范围是机关、事业单位及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和退休(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2.国家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不包括离休人员,离休人员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因此,离休人员不能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待遇。 

  3.关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发放离休人员待遇时确有实际困难,可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省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诚恳地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指导、帮助并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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