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您的提案阐述了农民工返乡创业对我省经济发展、优化产业机构和布局、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所发挥的作用,并提出了一系列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建议,非常详实而中肯,对我们今后做好相关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现将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第一次会议第53号提案答复如下:
一、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我省各市将对劳动保障协理员进行劳动力监测专项培训,针对劳动力监测涉及的相关概念及统计部分的知识点、案例两大部分进行详细讲解,并要求各乡镇劳动助理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要求上报数据,完善农村劳动力信息,分类管理,做到实事求是,同时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并依托全国农村贫困劳动力信息平台和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立工作台账,全面掌握农村劳动力年龄结构、技能专长、就业需求等信息,并通过走访上门、召开返乡创业典型座谈会等形式,了解返乡创业的意愿和要求。从而有针对性的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扶贫、返乡创业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
二、充分利用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各级孵化基地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专门服务
(一)不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我省始终将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目前,依托就业服务体系,全省各市均都已形成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服务平台。目前全省68%的区(县)成立了独立的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未设立独立机构的区(县)也配备了专职人员开展创业指导工作,并充分利用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努力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加强作风建设,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推介、政策扶持、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人员培训等一条龙服务。
(二)建立专门为农民工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为农民创业和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场地援助。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11个。对没有条件的市县,要求在当地孵化基地设立专门区域,服务于农民工返乡创业,对入孵的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给予跟踪指导,并鼓励孵化基地将服务功能辐射出去,对没有入孵的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提供跟踪指导,提供创业项目指导、协助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开展创业培训等创业服务。
三、为返乡农民工提供优质服务,优化创业环境
(一)提供税费减免政策。目前,国家已出台许多关于鼓励“大众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扶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小微企业政策、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政策等税收优惠政策。农民工返乡创业且符合上述政策规定条件的,税务相关部门已认真贯彻执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在国家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省级及其以下人民政府无权制定税收政策。针对“研究制定农民工返乡创业切实可行的政策规定,配套完善诸如税费减免”的建议,省地税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二)开展特色农民工创业、就业服务活动。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列入创业重点工作,要求各市围绕农民工群体实际需求开展特色农民工创业服务活动,包括“春风行动”、针对农民工群体的专项招聘会、创业导师基层服务,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班等,2017年全年开展活动共计249场。在2016年第二届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中,还特别设立了农民工专项赛比赛,今年将举办第三届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将继续吸纳相关农民工创业项目参与辽宁赛事活动。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将充分利用电视台、主流平面媒体、门户网站、手机媒体等方式,宣传解读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大力弘扬创业创新精神,树立返乡下乡人员先进典型,宣传推介优秀带头人,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积极性,激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热情,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良好氛围。省农委连续两年向农业部共推荐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6人,推荐全国农村创业创新示范县3个,在主流媒体开展宣传推介。
(四)提供土地使用帮扶政策。一是指导各地落实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产业用地政策,支持返乡农民工发展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等创业创新。二是鼓励返乡农民工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三是支持返乡农民工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四是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创新。五是对于返乡农民工创建的符合《辽宁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降低返乡农民工用地成本。
(五)简化市场准入。2017年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41号)(下称《实施意见》)文件,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先照后证”改革,简化前置审批事项,提升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深入推进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条件,支持依托产业园区、创业园区集群注册,对住所(经营场所)设在产业园区、创业园区的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审批大厅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提升培训质量和创业能力。一是开展创业创新培训。深入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和农村妇女创业创新培训,对有创业和培训意愿的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项目,提升其创业能力、进行必要的风险教育,对于不适合创业的返乡农民工,鼓励其返乡务农,对创业失败的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在创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创业失败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是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职业院校、高等院校等建立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县级职教中心和乡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要科学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加强返乡下乡人员培训工作。强化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建设,从企业家、投资者、专业人才、科技特派员和返乡下乡创业创新带头人中遴选一批导师,建立和完善创业导师库。整合相关培训资源,开展培训协作,共同推动创业致富带头人的培训工作。三是起草了《关于印发全省农产品加工业等三类人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实施方案中提出开展农村创业创新人才培训,一要以农村创业创新人员、企业家、创业导师等创业服务人员为重点。二要采取线上学习与线下培训、自主学习与教师传授相结合。三要着力培训“双创”导师和加强典型宣传。
四、选派驻村干部任村第一书记抓党建,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根据《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省(中)直机关大规模选派干部到乡镇和村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直工委发[2018]4号)要求,我省大规模选派了各省(中)机关的干部到经济贫困乡镇和村工作。驻村干部全部任职村的第一书记,工作重点是做好帮助村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带领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体系。第一书记带领村干部入户讲解政策、宣传政策,并结合实际对各家各户进行分类指导,帮助返乡农民对接创业项目,帮助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开展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充分发挥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有利于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建设扶贫车间。鼓励结合当地产业政策,结合利用乡村闲置场地,创建和发展乡镇(村)就业扶贫车间,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对创办扶贫车间的,可优先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50%给予岗位补贴。今年我省计划将在全省范围内建设不少于10个扶贫车间。
(二)结合国家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示范县(区)试点工作和创建创业示范县(区)工作,加强有利于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工作督导,指导各县(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县(区)结合区域经济建设例如:粉丝小镇、养殖聚集区、特色农业种植区,并根据建设目标修建农村道路、完善水电基础设施、增建污水处理厂、返乡创业实训大棚等基础设施。在人口聚集度高的乡镇,依托当地产业发展,通过市场化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农民创业园和创业一条街,对园内吸纳周边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创业实体,可比照扶贫车间政策予以扶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