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铁男委员:
您在省政协第十二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报销目录的建议》(第0217号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中医药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省医疗保险一贯支持并大力推动中医药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2017年,我省依据2017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辽宁省医保药品目录,共纳入中成药1386种(含民族药95个),较前版目录新增284种,较国家目录增加145种。同时,对中药饮片的目录管理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排除法,除28种及1个类别中药饮片完全不予支付、99种单味使用不予支付外,其余的中药饮片基本医疗保险均予以支付。此外,我省大力推进中医诊疗技术的发展,在制定2012年版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过程中,对经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医外治、中医骨伤、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中医特殊疗法、中医综合类共8个亚类124个收费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论证,将其中107个中医适宜诊疗技术等传统中医非药物诊疗项目纳入了医保报销范围。
如您在提案所说,中药配方颗粒是以传统中药饮片为原料,经过提取、分离、浓缩、干燥、制粒、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制成的一种统一规格、统一剂量、统一质量标准的新型配方用药。它保证了原中药饮片的全部特征,能够满足医师辨证论治、随症加减的需要,药性强、药效高,又具有不需要煎煮、直接冲服、服用量少、作用迅速、成分完全、疗效确切、安全卫生、携带保存方便、易于调制和适合工业化生产等许多优点。同时,随着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可保持25%的收费加成,可以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中医药,推进中医药产业发展。
2001年7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为推进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研究,中药配方颗粒将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在未启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该阶段采取选择试点企业研究、生产,试点临床医院使用。试点生产企业、品种、临床医院的选择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结束后,中药配方颗粒的申报及生产管理将另行规定。”2001年11月到2003年1月,北京康仁堂等6家药品企业获得试点生产资格。此后,国家再未扩大试点范围,由于中药配方颗粒市场“门槛低、利润高、竞争小”,江苏、吉林等部分省份自行进行了试点,但由于国家质量标准未确定,部分中药配方颗粒存在疗效差、以次充好等乱象。2013年,国家食药监局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研究管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叫停批准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2015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但始终尚未正式出台。目前,国家对于中药配方颗粒仍属于试点阶段,尚未正式纳入中药饮片,实行批准文号管理。根据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规定,经请示国家人社部,中药配方颗粒暂不能按照中药饮片采取排除法进行药品目录管理。
2017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鉴于上述情况,结合李委员的建议,下一步,我省将系统梳理定点医疗机构依法配制的中药配方颗粒,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于医药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我们将密切关注国家部委及省政府的政策变化并及时跟进调整。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真诚希望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省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并为我们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15日